1. | 一般規例 | ||
1.1 |
本規例乃根據《學士學位頒授規例》第一至四段制定。 |
||
1.2 |
《學士學位頒授規例》及《教務規例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。 |
||
2. | 通識教育學士課程 | ||
2.1 |
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,方可獲考慮頒授通識教育學士學位: |
||
2.1.1 |
符合《入學、註冊及學籍規例》所載的規定;及 | ||
2.1.2 |
符合《學士學位頒授規例》所載的規定;及 | ||
2.1.3 | 選修本校開設的其他基礎、中級或高級程度科目,取得至少120學分;但在120學分總數中,不得在基礎程度科目取得多於40學分,並須在高級程度科目取得至少20學分。 |
一九九八年三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