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| 一般規例 | ||
1.1 |
本規例乃根據《副學位頒授規例》(副學位)第一至四段制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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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 | 《副學位頒授規例》及《教務規例》內辭彙釋義所採用的定義同時適用於本規例。 |
2. | 入學條件 | ||
2.1 |
攻讀執法及保安管理證書(中文)(兼讀面授)課程的學生,必須是現役香港警察的警務人員,並已完成香港警察的學警基礎訓練課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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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 執法及保安管理證書(中文)(兼讀面授)課程 | ||
3.1 |
學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,方可獲考慮頒授執法及保安管理證書(中文)(兼讀面授)課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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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.1 |
符合《入學、註冊及學籍規例》所載的規定;及 | ||
3.1.2 |
符合《副學位頒授規例》(副學位)所載的規定;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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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.3 |
按有關證書課程規例修畢指定的科目,取得至少30學分。 |
3.2 |
按大學規定,修讀執法及保安管理證書(中文)(兼讀面授)課程,學生必須: |
3.2.1 |
已完成香港警察的學警基礎訓練課程(相當於香港公開大學15學分);及 | ||
3.2.2 |
選修表一的科目,取得15學分。 |
表一
科目編號 |
科目名稱 |
學分 |
中級程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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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ESM A205CF |
警政社會學 |
7.5 |
LESM A206CF | 警政心理學 |
7.5 |
二○○七年十月